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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第三人损害经营者有责任吗?

http://www.0475.org  时间:2006-7-6 16:08:13  通辽之窗

    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都要负责,就像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一样,凡是在车上、飞机上发生的事,运输部门都要负责。如果把所有的情况都理解为经营者的绝对义务,任何一个小店发生死人的情况都要赔,恐怕谁也赔不起。所以我觉得不能理解为绝对保障义务。在任何社会里,不可能让一个人去做他做不到的事情。这类案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分析,客观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就不能把责任强加给服务提供者,硬加给他,也是不公平的。比如说,我到商场去购物,要求经营者保证我的钱包不丢,这是不可能的,连公安局这样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的单位都做不到,要求经营者做到是不合情理的。

    马强:我认为应当考虑服务场所的空间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在旅店、商场、医院里发生的第三人侵权事件,责任是不同的,一定要结合个案来分析。例如,到饭店消费,同样是两个人打架,一个案件是,在打架的过程中,把第三人伤害了,饭店的经营者看到了没有制止,也没有报警,经营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换一个案件,如果两个人吃饭时打架,打伤了第三人,经营者来不及防范,但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应该说经营者尽到了义务,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常韦:我认为社会的每个单位都应该有安全保障义务。目前的情况下,不宜主张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这事发生在法院、公安局,诉讼双方一个用浓硫酸把另一个泼伤了,法院、公安局有没有这个义务?肯定是没有的,因为谁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安全防范。在公共汽车上也一样,大家都挤在一起,谁也没有办法防范。

    特别观点: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为法定义务,对保护消费者更有利。

即使是法定义务,还需要区分是绝对义务还是相对义务,以及考虑服务场所的空间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

    议题四 几个具体问题

    主持人:各位嘉宾已经从理论层面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探讨,并且认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下面就请各位针对几种具体情况作进一步讨论。比如,医院的患者、公共汽车的乘客、宾馆的客人,当他们受到第三人损害时,能不能向医院、公交公司以及饭店主张赔偿?

    杨立新:背景材料中受害人找医院赔偿不合适,因为有直接的侵权人。医院管理再严格,他妻子来看他,医院也不会查有没有带危险物。另外,医院不可能像机场一样对人进行安检,包括病人的亲朋。我觉得向医院索赔是没有道理的。医院对一个成年人提供的保障义务,应该是很一般的保障。但如果是特别小的孩子,尤其是刚出生的、放在保温箱里的孩子,那对医院注意义务的要求就很高了。

    马强:要想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首先看它是否有义务,从法律上讲,义务和责任是连在一起的,有义务才有责任。按照民法来讲,义务分两种,一种是法定义务,一种是约定义务,即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的,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生成,我们称之为附随义务。医院的附随义务我认为是两项:一是患者受到第三人损害后报警;二是采取适当的措施抢救受害人,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假设医院违反了这个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整个伤害的责任,是附随义务的责任,在这个范围内承担部分赔偿。

    赵永煊:我认为这个案件中医院违反了附随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地履行附随义务,应当按照合同违约来处理。不管加害人是谁,只要在医院造成患者受伤、受损害,医院都应该承担责任,只不过在承担责任的程度上有区别。

    马强:医院是向全社会开放的、类似商场的服务型机构,处于一种向社会公开承诺的状态。作为医院,除非自然人明确外化了犯罪意图,否则医院无权制止歹徒进入医院。换句话说,在医院无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歹徒的情况下,不可能要求医院对每一个来医院的患者有一个保障义务,有坏人就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在公共汽车上呢?

    马强:在公共汽车上遭受损害赔偿,我认为要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分开看。根据《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合同中,旅客随身带的物品遭到毁损,经营人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旅客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条是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甚至已经免除了不可抗力,是对旅客予以特殊的保护。如果一个旅客在公共汽车或者在交通工具上受到损害,我认为服务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汽车是高度封闭的空间,消费者的自助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在公共汽车上受到损害和在医院里受到损害没有可比性,医患关系的损害,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和《消法》,而公共汽车上受到损害,应优先考虑适用《合同法》。

    另外,在旅店受到伤害,我倾向于旅店赔偿。因为,旅店相对来说是封闭的,而且有保安服务,应该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杨洪逵:我觉得运输业也有区别,火车和公共汽车就不一样。公共汽车流动性特别大,有的时候人挤都挤不动,根本无法控制。另外火车、长途客运有强制保险的问题,乘客购票同时就上了保险。这些运输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分散风险、转嫁损失,向乘客赔偿损失。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强加给服务者也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在餐厅就餐,钱包被偷了,餐厅要承担未履行所谓的附随义务的责任吗?

    马强:我认为,在餐厅丢了东西就说餐厅有附随义务不太合适,把报警义务归到附随义务也不合适。《消法》本身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从《消法》第18条字面解释,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凡是在经营场所发生损害,经营者都要赔。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对《消法》第7条、第18条的立法本意作一个界定。虽然《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些权利,但是不要认为经营者的责任是漫无边际的。

    特别观点: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对《消法》第7条、第18条的立法本意作一个界定。虽然《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一些权利,但是不要认为经营者的责任是漫无边际的。

 

来源:通辽之窗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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