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地建厂,按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0.5%或按投资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5%予以奖励。
2、引进流通企业和服务类项目,按前6个月实际入库税额(150万元为基数)的3%予以奖励。引进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比照生产性企业奖励。
3、非开发区工作人员争取国家、自治区计划外期日资金和国内外无偿资助资金和物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0%予以奖励(含中介人费用支出)。引进低息有偿资金的,采取协商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