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政发[2003]16号)、《关于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05]1206号),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和国家鼓励的内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
第三条 流通企业,按即征即返方式,予以财政支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返还,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缴数20%返还。企业所得税按程序,前三年免征。
第四条 投资企业,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第五条 投资开发区较大规模的工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补帖50%;对吸引开发区当地农民进八企业务工的,再由村民所属的村镇补贴剩余的50%。
第六条 开展纳税和就业星级企业评比活动,对评为纳税星级企业的,给予可用财力3%的奖励,对享受优惠政策返还的企业只评星不予奖励。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开发区,开展就业星级企业评比活动,对就业星级企业,每稳定增加就业1人,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荣获国家、自治区级以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上市的企业予以一事一议专项奖励。
第八条 上述有关税收政策超出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采取征收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
第三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土地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十条 按照专业化、特色化做好园区产业布局规划,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地价,并以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三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及周边、高载能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底价10.6万无/亩,其他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底价9.6万元/亩。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生产性企业,国家知名企业或具有一定科技及高附加值的企业,对敌政予以支持,鼓励大企业入驻,并同步实现集约用地。
第四章 配套服务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开发区负责修建铁路专用线及陆地港口,一站式办理路、港、铁联运,统一物流运输服务。为指定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入区生产性企业铺设厂区轻轨铁路,建设费用由开发区支付,企业只需缴纳货物运输及装卸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园区内修建若干标准宿舍和职工公寓,为企业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可租可售。对企业集团性购买的,开发区协调每平方米价格较市场价格低200元左右。为缩短工期,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供企业租用或购买。
第十三条 开发区设立专门部门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并招工。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为企业定单式培养操作工人、技术工人和管理人才,对企业岗前培训,开发区给予定额补贴。
第十四条 开发区新闻中心设立专门宣传频道和户外广告专栏,为企业提供优惠广告宣传服务。
第十五条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各种证照工本费和代自治区、通辽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其它费用。
第十六条 开发区对入区工业企业按通辽市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五章 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引进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购地建厂,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每半年例会研究一次,确定奖励额度。引进流通企业的,按前3个月实际入库税额的2%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及商业银行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非开发区工作人员争取国家、自治区计划外项目资金和国内外元偿资助资金和物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10%予以奖励(含中介人费用支出)。引进低息有偿资金的,采取协商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经审查后,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签订合同享受优惠政策返还的企业,优惠政策返还比例不变,地方留成部分按《关于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预[2005]120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发本规定的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如遇上级财税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稳定性发会负责解释。
(注:2007年1月11日同号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