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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
1、对于入区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返回,后2年由开发区财政按50%返还给企业。
2、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减半征收;对列入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内资企业,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企业。
3、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1-2年免征,3-5年减半征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用所获得的利润再进行投资,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税务部门核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5、有关税收优惠措施超出国家、自治区规定部分,采取先征收后由开发区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
二、土地
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加工项目,可在投产之后用缴入地方财政部分税收返还土地出让金或采取“一企一策”办法具体协商解决。
三、收费
l、投资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各种证照工本费和代自治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免收。
2、对于入区企业,按通辽市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出台以前入区企业,原有政策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