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1月1日起,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对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及驾驶证审验、换发逾期等实行执法告知。为了便于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告知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凡在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齐全、有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到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通信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交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备案。重新提交车辆照片,并换发行驶证。
四、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到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驾驶证。
五、自公告之日起,即可到通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通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06年1月1日
附:
1、受理机动车信息变更地点: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受理驾驶人信息变更地点: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