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引荐资金项目,根据自治区西部大开发及通辽市有关政策,结合霍林郭勒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来霍市开发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7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出让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二条 外地投资者兴办生产加工类、出口创汇类企业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部分外,根据投资额度,地方政府留成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的返还70%;300—500万元的返还80%;5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对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地方政府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三条 外地投资者兴办商贸流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自治区部分外,按50%返还。
第四条 外地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条 投资者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合同开发利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闲置2年以上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
第六条 外地投资者租赁土地兴办工业、生产加工类及出口创汇项目,根据投资额度的大小,可减收30—50%的租金。
第七条 外地企业对霍市企业实施兼并、控股、买断的,经市政府批准,原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按以上条款规定办理。
二、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投资兴办生产加工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3年期满,后2年内50%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 对投资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投资国家鼓励型项目,主营业务达到70%以上的,在10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
第十二条 外地投资者兴办的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从正式投产运营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年全部返还,6—10年50%返还。
第十三条 外地投资者兴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投资兴办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全部返还企业,期满后3年内减半返还给企业。
第十五条 改造霍市亏损企业的联合项目,允许企业以税前列支弥补亏损5年;5年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
三、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凡来霍市兴办企业的客商,需向通辽市招商局提出申请,填写《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文字材料。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没有进驻园区的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由招商局协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限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
第十七条 凡来霍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子女,只要有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农业户口,只收取工本费;对暂住人口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暂住手续,只收工本费。
第十八条 对于生产加工类企业,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如果市政府有减免决定权的,一律减免。
第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客商投诉服务中心,具体受理投诉事宜,切实保障客商的合法权益。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企业的主要领导实施“持卡”保护,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四、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中介人引荐外地客商,直接进行项目投资的(含嫁接、租赁、兼并、参股、收购),可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元,奖金从财政列支。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0.25万元。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争取国内外无偿资金和捐赠物品的,根据争取资金到位情况(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除外),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后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中介人程序。1、中介者凭有效证件及中介项目或投资方向的有关材料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2、项目建成运营后,由投资方和项目受益方分别出具中介者引资过程中的证明材料。3、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颁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园区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国家、自治区及通辽市有关优惠政策,霍市继续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宜,霍市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