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内容
1、简化土地审批手续,对市政府确定的所有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的审批,做到从快、从优办理,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对市政府确定的所有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土地规费按市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规定收取,对土地出让金实行优惠。
3、积极协调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从速办理超出市土地局权限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及有关重点项目用地手续的审批。
4、公布并实施全市新基准地价,在确定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向外商投资者提供一定幅度的优惠地价。
5、做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土地登记、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服务工作,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搞好服务。
6、及时、准确处理因土地而引发的土地纠纷及各类违法用地案件,定期公布违法占地处理案件数及罚没款的收支情况。
7、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
二、承诺时限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60日内办理完毕;
2、报自治区审批的项目40日内办理完毕;
3、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10日内办理完毕。
三、便民服务
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划拨用地管理费(一次性收取)
1、使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收取1.5元/m2。
2、划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收取3-5元/m2。
(1)在原地扩建,翻新房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收取1.5元/m2。
(2)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改变为公益福利事业的免收)改变为商业服务经营性质的收取0.5元/m2,改变为生产性质收取1元/m2,改变为住宅的收取0.5元/m2。
(3)城镇规划区内居民新建个人住宅使用国有土地收取土地管理费2元/m2。
(二)临时用地管理费
1、工程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占用耕地的收取1.5元/m2,占用非耕地的收取1元/m2。
2、临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收取1元/m2。
3、城镇规划区内国营、集体、个体和各类摊点兴办各种生产、经营、服务等行业临时占有国有土地收取2元/m2。
4、单位和个人挖砂、采石、取土(河道挖砂、采石取土除外)收取2元/m2。
(三)乡镇村企业及居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管理费(一次性收取)
1、乡镇企业搞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耕地收取1元/m2,占用非耕地收取0.5元/m2。
2、乡镇村、居民个人新住宅,占用耕地的收取1元/m2,占用非耕地收取0.5元/m2。
(四)宜农土地开发管理费
凡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开发计划批准的宜农土地开发项目按每公顷50-200元收取。
(五)土地登记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土地面积2000m2及以下,每宗地收取2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的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含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以下,每宗地收取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3)差额预算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m2及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面积在100m2及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个人每证15元,单位每证20元,国家特制证书每证20元,临时土地证书工本费每证8元。变更土地登记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土地复垦费
对破坏土地不复垦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交纳土地复垦费每公顷收15000-75000元(内价费字[1996]62号文件)。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收取。(原国家土地局1号令)
(八)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1000元/年,不足0.5平方公里每年收取500元。
(九)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费率征收。
(十)罚没
1、非法占地,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30元/m2以下。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的50%以下罚款。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处以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4、破坏种植条件,处以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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