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业务、离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有关收费项目未按标准征收,滥收费或随意减免收费,应收未收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罚款,乱罚款、随意减免罚金或一事多罚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应签字盖章未签字盖章的;
四、没按规定程序办事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交办工作的;
五、未按要求对相关工作和相关人员进行交接的(包括文件、财物);
六、应到场未到场处理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办件过程中有明显差错,出现错件的;
八、工作人员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
九、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十、工作人员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未予纠正的;
十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差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十二、群众对服务态度提出合理意见不采纳、不接受或与群众发生争吵的;
十三、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