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琦)昨日,记者从通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以及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年我市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增加的养老金在8月底前将发放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退休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为:一、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不同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在按上一款调整的基础上,再按照下列标准调整:1、具有相当于正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2、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3、196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4、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按上面一、二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490元。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一、二款和城镇企业退职人员调整标准的80%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至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