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4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以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犯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私藏枪支罪、介绍容留卖淫罪、窝藏罪等。2007年7月17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判。 2004年犯罪组织逐渐形成
常某,原系科左后旗查日苏粮库职工,1996年粮库转制后,常某在查日苏镇经营酒店,期间结交了社会上的一些朋友,在当地渐渐形成了一定的黑社会势力。2002年12月,金宝屯煤矿投产后,常某开始在煤矿驻地经营歌舞餐厅,伙同女友石某一起通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聚敛钱财。
2003年6月,被告人颜某来到金宝屯煤矿开音乐烤吧,期间,常某在那里认识了在煤矿保卫科工作的顾某。
2004年夏,辽宁省康平县小城子镇的李三(化名)在常某的歌厅嫖娼并殴打了卖淫女,这件事情被其妻子得知,李三怀疑是常某把这件事告诉了他的妻子,便心生怨恨。一天,常某在歌厅被李三带人砍伤。颜某和顾某在得知常某被砍伤后,叫上了张某、李某等人携带棍棒向康平方向追赶,同时,颜某还通知了康平县的刘某带人堵截李三。
为了防止李某再来报复,颜某和常某商量,把张某等四人安排在常某的歌厅保护常某,从此以后,这些人把常某称之为“大哥”,跟随其左右。后经张某介绍,陆某也来到常某的身边。此后,以常某为首,顾某、颜某、李某、张某和陆某等7名成员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逐步形成。 被告常某等人结伙后,组织、指使该成员多次有分有合地采取暴力、威胁和其它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私藏枪支,介绍、容留卖淫、窝藏等违法活动,还收取保护费、倒煤炭,利用该组织对被害人和当地群众形成的恐惧心理强制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在后旗金宝屯煤矿地区形成非法控制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组织内部分工明细
公诉材料表明,该团伙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有7名骨干分子,常某处于核心地位,顾某、颜某、李某等人负责传达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张某、陆某、赵某经常跟随常某左右,充当其打手,成为该犯罪团伙的一般人员,这样就形成了“塔尖”式的组织形式。
在该团伙中,被告人常某主要通过带领组织成员四处结交各地的社会朋友,出面摆平组织成员对外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树立在组织中的威信,确立“老大”的地位。为了笼络组织成员,常某经常花钱请大家吃喝,给大家一些钱,并奖励表现“好”的、比较“突出”的组织成员,如奖励手机等。
该团伙在形成初期,主要依靠常某的歌厅介绍、容留卖淫的收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活动费用。在形成势力后,靠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倒煤炭、利用强制手段勒索钱物,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钱财由常某统一管理和支配。
2004年8月17日至9月1日,常某利用该组织从金宝屯煤矿以低价开出1980吨的售煤票,组织陆某、张某、李某押车在辽宁昌图县、通辽科尔沁区大林镇等地销售获取2万多元的非法利润;2005年春,常某依靠该组织插手后旗查日苏大葳子村卖树交易,以干股形式,非法所得28500元;该组织介绍、容留卖淫非法所得7万元;以提供保护为由,收取保护费1万元;敲诈勒索非法所得3500元,采用心理压力和强制索要财物5800元;非法控制金宝屯煤矿煤场入口,勒索拉煤车非法获利4000余元……
威胁恐吓为非作歹
由于该犯罪团伙气焰嚣张,势力逐步扩大,在当地,众多受害者不敢报案。被害人凌某因惧怕再次遭到报复,舍弃了每月收入1000多元的工作,到外地谋生。该团伙的行为使金宝屯煤矿地区和当地群众的安全感下降,敢怒不敢言。
在常某的指使下,该团伙成员李某经常到矿上找矿工筹钱。甚至打着常某的旗号找矿上的个别领导威胁要钱。他们常以“大哥没有钱了,找你们凑点。”等借口威胁要钱。
2005年6月,金宝屯客运站的包某等四人合伙买的客车在金宝屯至通辽的客运线路营运时,多次遭到身份不明的人无端砸车,导致客车受损。为此,包某托人找到常某要求提供保护,常某提出要保护费1万元,并保证砸车的事情不再发生。随后,常某在客运站等地张贴广告,声称该车有常某的股份,常某又带人随车保护,车被砸的事情没再发生。2006年4月,常某又再次找到包某要保护费,包某因无钱给常某,又怕再次出现砸车,只好将车转让了出去。
2004年8月至10月,该团伙成员颜某带领其他人乘金宝屯煤矿地面付煤紧张之机,携带砍刀等凶器非法控制煤场大门,收取“进门费”,并对司机进行勒索。辽宁省调兵山市近10辆车在12天的时间里被该组织勒索了4000多元。
2006年1月3日22时许,该团伙成员赵某在金宝屯煤矿宿舍楼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并厮打,随后王某等人找到赵某的房间,赵某打电话找来陆某帮忙,陆某到赵某房间后持折叠水果刀向王某的左肋刺去,王某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后在被告常某提供的线索中,公安机关在江西无锡市将陆某抓获归案。
2004年9月26日19时许,该团伙成员顾某酒后到金宝屯煤矿大门外一饭店找人时,与该饭店老板娘高某发生口角,顾某掏出弹簧刀刺入高某的右胸部,造成肝脏破裂。
被告常某、张某因金宝屯煤矿二区区长孙某未给张某安排活儿,对孙某产生怨恨,将其殴打。
非法私藏枪支
1998年,周某从后旗查日苏粮库下岗回家后,将其负责保管的查日苏粮库保卫科的一支猎枪私自带回家中藏了起来。2004年夏,常某为报复李某砍伤之仇,到周某家将私藏的猎枪要走,并将枪管锯短藏在家中,以便报复李某。2006年5月18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收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组织纷纷落入法网。原告王某(女)终于挺身而出,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群众的大力协助下,在铜墙铁壁的人民警察面前,这群危害社会、残害百姓的犯罪团伙被依法抓获。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非常重视,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工作,正式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处被告常某有期徒刑16年;判处被告人陆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5年;其他被告也依据法律做了相应判决。(文/原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