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通辽市甘旗卡第二中学学生白光普被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宏晓等4名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缓刑;原告白光普父母白海龙、宋福荣获赔经济损失11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8日下午,在自习课上,因为刘宏晓违反课堂纪律,被副班长白光普制止,刘宏晓不满,与其发生争执,并且产生报复之念。当日放学后,刘宏晓找到包更新让他找人,到29日17时50分许,刘宏晓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到吕名俐等人来到学校殴打白光普,最终导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白光普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刘宏晓等11名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其亲属均积极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均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刘宏晓等4名被告人判处15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白海龙说:“我儿子在学校里两次被追杀,被人捅了17刀当场致死,凶手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不服,要上诉。”
7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景志宏,他说“判决结果是依法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