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左中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韩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马某、韩某、赵某四人在左中舍伯吐镇邮局北一商店门口盗窃一台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50元。案发后,追缴一台豪爵125型摩托车退还失主。被告人马某、韩某、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韩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私人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杜晓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