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小包来到本报社反映:他在科尔沁区某奶茶馆打工近一年,因家中有急事无法继续在市区工作,不得不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提出辞职。但在经理的劝说下他又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又与经理提出打算在6月12日回家,这次在经理的挽留下坚持到了20日。但是到了6月20日发工资的时间,经理却只发给他12日之前的工资,而12日到20日之间的8天工资却并未支付,另外小包当初来到茶馆时交的200元押金也未退回。小包多次向老板索要,老板置之不理。
针对此事,记者于6月22日连线了该奶茶馆的老板白先生,他说:“并不是我不给他退押金,当初交纳这个押金时是有规定的。事情也不像他说的那样,他在奶茶馆的表现也不是很好,不然那么点钱我怎么会不给他退?这件事情我会亲自和他说清楚的,叫他来找我吧。”
6月23日上午,记者接到该茶馆经理金女士的电话,“小包当时的确说过要走,但我想雇谁都是要给他工资的,他又是老店员了,家里妈妈还有病,我就劝他留下来了。之前他曾预支过300元的工资,20号开工资我就把这钱给扣下了。”她告诉记者,小包所说的另外8天工资因为其中有三天没来,5月份他又请了三天假,所以只能给他开两天的工资。而他当初交纳的押金因他在茶馆工作不满一年,而且在工作中的表现并不好,所以不能退给他。
金女士打来电话的当天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小包。他告诉记者,当天上午他在茶馆等白先生两个多小时,但并没看到白先生,由于家里有急事,他现在已经到扎旗了。他说,金经理刚刚给他发短信让他回去领工资,但他现在已经无钱坐车再回到通辽了,就给了金经理自己的银行账号,请她把钱打入该账号,但金经理要求必须当面付小包工资。
针对此事,记者在6月29日联线了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的李书华律师,她向记者介绍:“根据《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这家奶茶馆收取小包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应给小包退回200元押金。同时,用工单位可以在员工来单位之前就告知他们因误工而扣除相关工资的规定,按照单位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警告处理或者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但茶馆经理所扣留小包误工那几天工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5月份用人单位已经将小包的工资全额发放,那小包请假三天的工资就不应在这8天中扣除。如果小包在请假时与茶馆负责人有工资扣除的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来执行。另外,小包在8天中有三天没有来也要看它的性质,若茶馆给假了,那么这三天的工资还是应该支付给小包的。”李律师还告诉记者,劳动者在遇到像小包的这种情况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像小包的这种情况,协商解决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记者手记: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更应该意识到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像文中在小包身上所发生的事情,也许还在继续,但本报还是希望类似的劳务纠纷事件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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